?行政處罰決定程序
(一)普通程序
1.立案。2 年以內未發(fā)現的,一般不予立案追究。
2.調查。
(1)調查人員不得少于 2 人,并應主動出示證件。
(2)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(zhí)法人員出示執(zhí)法證件,執(zhí)法人員不出示的,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。
(3)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應如實回答詢問,并協助調查或檢查,不得拒絕或阻撓。
(4)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。
3.審查。
(1)調查終結后,調查人員寫出調查報告,提出進行處罰的事實依據和處罰建議。
(2)有下列情形之一,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,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;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,不得作出決定:
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。
②直接關系當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,經過聽證程序的。
③案件情況疑難復雜、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。
④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。
(3)審查機構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,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、不予行政處罰,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
4.告知和說明理由。
5.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。
行政處罰決定之前,如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,該處罰決定不成立,當事人放棄的除外。
6.制作處罰決定書。
行政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 90 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。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章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 。
7.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。
(1)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;
(2)當事人不在場的,行政機關應當在 7 日內依照《民事訴訟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送達當事人;
(3)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,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、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。
(二)聽證程序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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