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刑事訴訟回避
(一)回避的范圍
1.審判人員
各級人民法院院長、副院長、審判委員會委員、庭長、副庭長、審判員、助理審判員、人民陪審員。
2.檢察人員
人民檢察院檢察長、副檢察長、檢察委員會委員、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。
3.偵查人員
參加偵查、起訴、審判活動的公安司法人員及書記員、翻譯人員。
(二)回避的決定
1.審判人員、檢察人員、偵查人員的回避,應當分別由院長、檢察長、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;
2.院長的回避,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;
3.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,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。
【注意】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,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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