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繳費人申報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
1.社會保險登記
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向當?shù)厣鐣kU經(jīng)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。社會保險經(jīng)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15 日內予以審核,發(fā)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。
2.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
(1)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、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,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、減免。
(2)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,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。
(3)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、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(yè)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(yè)人員,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。
(4)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,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。
(5)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,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;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,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。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,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,簽訂延期繳費協(xié)議。
(6)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且未提供擔保的,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法院扣押、查封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(chǎn),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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