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重整
(一)重整申請
債務人、債權人和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 1/10 以上的出資人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,啟動重整程序。
(三)重整計劃草案
1.重整計劃草案的制作
(1)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(yè)事務的,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。
(2)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(yè)事務的,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。
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 6 個月內,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;期限屆滿,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,有正當理由的,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 3 個月。
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,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,并宣告?zhèn)鶆杖似飘a。
2.決議規(guī)則
(1)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,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 2/3 以上的,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。(>1/2+≥2/3)
(2)出資人組對重整計劃草案中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進行表決時,經參與表決的出資人所持表決權 2/3 以上通過的,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。
(3)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,重整計劃即為通過。
3.批準
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 10 日內,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規(guī)定的,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裁定批準,終止重整程序,并予以公告。(重整計劃執(zhí)行不計入重整期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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