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行政復議決定及其執(zhí)行
(一)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
1.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,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60 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,但是法律規(guī)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。
2.情況復雜,不能在規(guī)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,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,可以適當延長,并書面告知當事人,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 30 日。
3.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,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。
(二)行政復議決定的執(zhí)行
1.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,即發(fā)生法律效力,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。
2.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,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。
3.申請人
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,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,按照下列規(guī)定分別處理:
(1)維持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,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(zhí)行,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;
(2)變更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,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(zhí)行,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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