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第 10 章 建設工程爭議解決法律制度
【考點 1】和解、調解

注意,調解涉及第三人,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內部的協議,涉及到兩方主體,和解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執(zhí)行力。
1.人民調解

2.仲裁調解 VS 法院調解

3.調解是否具有強制執(zhí)行力


【考點 2】仲裁協議

【仲裁協議的效力】

【仲裁協議的獨立性】
仲裁協議獨立存在。合同變更、解除、終止或者無效,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、被撤銷等,均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。(合同無效,仲裁協議依然有效)
【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】


【考點 3】仲裁申請和受理

【考點 4】仲裁庭的組成、開庭和裁決
(一)仲裁庭的組成
1.仲裁庭可以由 3 名仲裁員或者 1 名仲裁員組成。在我國,仲裁庭的組成形式有兩種,即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。
(1)合議仲裁庭,是由 3 名仲裁員組成的合議仲裁庭,設首席仲裁員。當事人約定由 3 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,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員,第 3 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。第 3 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。
(2)獨任仲裁庭,是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,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。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(guī)則規(guī)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,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。
2.仲裁員回避情形
(1)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、代理人的近親屬;
(2)與本案有利害關系;
(3)與本案當事人、代理人有其他關系,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;
(4)私自會見當事人、代理人,或者接受當事人、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。
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,應當說明理由,在首次開庭前提出。
(二)仲裁和解與調解

(三)仲裁裁決
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,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。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,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。
仲裁庭仲裁糾紛時,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,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。對裁決書中的文字、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,仲裁庭應當補正;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 30 日內,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。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(四)仲裁裁決的執(zhí)行

1.申請執(zhí)行期間為兩年,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、中斷的規(guī)定
2.自仲裁裁決書規(guī)定履行期限的最后 1 日起計算
3.仲裁裁決書規(guī)定分期履行的,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
4.未規(guī)定履行期間的,從裁決書生效之日起計算
(五)仲裁裁決的不予執(zhí)行或撤銷(違法違規(guī))
1.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;
2.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;
3.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;
4.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;
5.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;
6.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、徇私舞弊、枉法裁決行為的;

【考點 5】民事審判組織、訴訟參加人

(一)公開審判制度
1.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,一律公開宣告判決。當庭宣判的,應當在10 日內發(fā)送判決書;定期宣判的,宣判后立即發(fā)給判決書。宣告判決時,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、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。宣告離婚判決,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(fā)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。
2.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,除涉及國家秘密、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以外,應當公開進行。離婚案件,涉及商業(yè)秘密的案件,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,可以不公開審理。
(二)訴訟參加人

【考點 6】訴訟證據
1.證據種類和證據保全

2.證據的應用(包括收集證據、質證、認證)


【考點 7】訴訟時效
(一)不適用于訴訟時效的情形

(二)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

【中止和中斷】

【考點 8】訴訟程序
(一)一審
1.起訴

2.開庭審理

3.中止、終結

4.判決和裁定
判決書由審判人員、書記員署名,加蓋人民法院印章
裁定書由審判人員、書記員署名,加蓋人民法院印章
5.普通程序、簡易程序

(二)二審
1.上訴

2.處理


【考點 9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
1.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范圍

2.行政復議、訴訟期間處罰停不停

【考點 10】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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