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(1)特別重大質量事故,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 億元以上的事故。
(2)重大質量事故,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,或者特大橋主體結構垮塌、特長隧道結構坍塌,或者大型水運工程主體結構垮塌、報廢的事故。
(3)較大質量事故,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,或者高速公路項目中橋或大橋主體結構垮塌、中隧道或長隧道結構坍塌、路基(行車道寬度)整體滑移,或者中型水運工程主體結構垮塌、報廢的事故。
(4)一般質量事故,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,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項目中橋或大橋主體結構垮塌、中隧道或長隧道結構坍塌,或者小型水運工程主體結構垮塌、報廢的事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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